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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

2018-12-13 10:38

武大科文字[2017]27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广大文科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工作,充分展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学校设立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为使优秀成果奖励和表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持续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普及读物奖。各奖次的名额根据每届优秀成果奖评审时申报成果的数量确定。

二、评奖标准和评奖范围

第三条 申报获奖成果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基础研究成果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应用研究成果在解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有所突破,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或经济效益;普及类成果在传播普及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四条 武汉大学在编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相应时间周期内以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出版、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研究成果,以及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均可申请参加评奖。

校聘的兼职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武汉大学开展了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并以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明确署名发表的研究成果,可申请参加评奖。

第五条 参评成果的形式包括1.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等);2.学术论文;3.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4.普及读物。

第六条 参评成果须符合以下有关要求:

1.同一作者的多卷本研究成果可作为一项成果申报。

2.不同作者的多卷本丛书不能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3.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以论文形式申报。

4.围绕一个专题,以课题组名义发表的系列论文可作为一项成果由个人或课题负责人进行申报。

5.合作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申报。第一署名人放弃申报的,经第一署名人书面授权同意后可由其他共同署名人申报。

6.咨询报告类成果(包括未公开出版、发表的咨询报告),申报时必须提供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材料。

三、评奖组织和评奖程序

第七条 在每次评奖前,学校成立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来自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并适当吸收部分中青年专家。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文社科研究院,负责评奖的有关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 设立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学科组专家独立评审和学科组会议评审。

2.调查本学科组有关评奖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3.确定本学科组推荐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九条 每个学科评审组由3个或5个评审专家组成,其遴选原则为:

1.按照同行评议的原则,学科评审组成员由不同研究方向的专家组成,应分别来自不同单位,涵盖申报成果所属的各个学科。

2.学科评审组成员应由各学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学术判断能力和良好学术道德的学科专家担任。

3.各评审组组长主要从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4.学科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已申报项目者不能参与评审。

第十条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奖程序为:

1.个人申报:申报人填写《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并向所在单位报送申报评奖成果。

2.单位初评:在个人申报基础上,各单位组织召开教授委员会或由教授委员会授权专家组对拟推荐成果进行初评,经学院初评后,向学校推荐申报。

3.学科组评审:学校根据每届评奖申报成果的具体情况进行学科分组,并组织专家按照学科分组进行评审。各学科组经过独立评审,确定各组拟推荐获奖成果名单和等级。

4.评奖委员会终评:评奖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学科组评审意见,议决有关争议问题,并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获奖成果名单和等级。

5.公示:学校对拟获奖成果名单和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拟获奖成果名单和等级有异议,均可向评奖委员会提出。评奖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6.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获奖成果名单和等级。学校对获奖者予以表彰,颁发奖励证书。

第十一条 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评奖委员会一经核实,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

第十二条 各学院(系)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大学人文社科研究院在每届评奖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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