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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驻院研究员制度实施办法

2018-12-13 10:38

武大科文字[2017]57号

第一条为加强人文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学术创新氛围,鼓励自由探索和潜心研究,进一步增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综合实力与竞争优势,学校决定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设立驻院研究员席位,面向校内外选聘。为做好选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驻院研究员的聘请,以已退休的校内知名专家为主,要求身体健康,在国内外学术界享有较高学术声誉,并取得较大学术成就,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有在研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第一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或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并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或者退休后新获准上述项目立项或者学术成果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

2.科研业绩突出,曾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或获得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思勉原创奖等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奖励一等奖及以上奖项(集体成果奖仅限排名前两位的获奖者)。

3.对于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但具有重大学术影响或对学校学科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学者,在充分征求相关学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由校长提名或2名人文社科资深教授联合提名为候选人。

第三条从校外选聘驻院研究员,要结合学校文科团队建设与科研创新的实际需要,参照上述条件,有针对性聘请。

第四条实行驻院研究员聘期制,原则上聘请一个聘期。其中,校内已退休教师的聘期为2至3年,来自校外的驻院研究员聘期为6个月至1年。

第五条驻院研究员驻院期间以学术研究为主,不得在外从事实职性兼职活动,日常管理按照学校全职聘用人员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驻院研究员享有如下待遇:

1.驻院津贴,按照每人2万元/月的标准提供给所有驻院研究员。

2.根据驻院研究需要,经学校审批,可给予驻院研究员一定的硕/博士研究生招生名额,招生名额统筹纳入相关文科单位招生计划总数。

第七条驻院研究员的遴选聘用程序为:

1.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组建专家委员会审定候选人的驻院工作计划,遴选驻院研究员。

2.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与驻院研究员协商确定具体驻院研究任务与聘期,并签署聘用协议(驻院研究期间不改变相关人员组织人事隶属关系)。

第八条本办法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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