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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势和特色学术领域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2016-09-05 18: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形成若干各具特色的学术流派,产生若干国际知名学科(群),根据《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势和特色学术领域建设计划》(武大科文字[2013]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势和特色学术领域建设以创新团队为载体,遵循目标管理、团队考核、动态建设的原则。

(一) 目标管理。相关院(系)与团队负责人共同协商,确定优势与特色学术领域建设的任务与目标,并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 团队考核。根据建设任务与目标,对团队整体建设绩效进行考核。

(三) 动态建设。建设过程中,根据各团队建设实效,允许调整支持经费额度和团队成员组成,并建立淘汰机制。

第三条 创新团队的建设管理、考核评估和经费核拨等工作由各相关院(系)具体组织实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做好相关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 优势和特色学术领域建设周期为三年,时间为2014年至2016年。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实施目标管理。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相关院(系)与团队负责人签订三方目标任务合同书,明确三方的责、权、利。

第六条 建设目标任务以创新团队填写的《武汉大学哲学社会科学优势和特色学术领域建设申报表》为基础,根据各院(系)学科、科研、队伍等建设实际情况,参照教育部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三方经进一步协商确定。

第七条 创新团队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学术领域的建设与管理。可以根据建设需要,由团队负责人负责与团队成员签订目标任务合同书。目标任务合同书签订后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相关院(系)备案。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八条 实施团队绩效考核,各有关院(系)对创新团队整体建设绩效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年度评估与建设期满考核。

第九条 考核评估工作由创新团队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评估及建设期满考核情况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核、备案。

第十条 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创新团队负责人与所在院(系)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签订的目标任务合同书,重点对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所在院(系)依据考核评估情况,为创新团队核拨建设经费额度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或经费支持。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创新团队,由所在院(系)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协商,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直至取消建设资格。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负责人负责对团队成员进行考核。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由学校财务部统一设立专项经费帐户,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根据学术领域建设方案足额下拨到院(系),院(系)根据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及创新团队考核评估情况可以进行统筹安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专项建设经费的使用参照财政部、教育部《 “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可以以绩效奖励的方式直接用于人员经费,比例不超过40%。

第十五条 要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编制专项经费年度预算。预算需经所在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需按照学校财务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等部门所制定的各项规定严格购置使用备案等。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得向校内外其他任何账户划拨资金或转款,包括各项目之间的转款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相关院(系)可据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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