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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之声】漆彤:因延误处置而导致疫情失控的国家才应该被“起诉”

2020-04-14 12:40

一、从挨打到挨骂,西方霸权何时止?

新冠疫情在中国得到有效控制后,其他国家却出现蔓延态势,全球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已发展成为全人类和病毒之间的战争。当疫情走向稳定的中国满怀善意地致力于国际合作、帮助他国抗疫之时,个别国家却忙于推卸责任,将“新冠病毒”与中国及武汉人民进行故意污名化联系,将本国疫情蔓延的责任归咎于中国,甚至鼓动民众追究中国责任,向中国提出天价“索赔”。中国提供的无私援助,也被刻意歪曲为“为了补偿隐瞒疫情真相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是“利用疫情提升自己的影响力”。

二、抗击疫情,中国有功无责

虽然在疫情爆发初期因缺乏经验而略显手忙脚乱,中国在本次疫情中的整体表现可圈可点。正如世卫组织(WHO)总干事谭德塞指出,中方行动的速度之快、规模之大,是举世罕见的。中方为控制疫情扩散采取了有史以来最为全面、彻底和严格的措施。疫情无国界,中国应对措施得力,防控成效显著,不仅为延缓病毒的国际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其他国家防控病毒创造了宝贵的窗口期。此外,中国抗疫的宝贵经验,被许多国家所学习借鉴,中国的医疗和物质援助,帮助挽救了无数生命。客观地说,本次抗疫,中国有功无责。

三、某些国家在抗疫方面存在明显的过失

年初疫情肆虐武汉可谓示警在前,世界卫生组织也一再呼吁加强防范,为何各国未能抓住宝贵的窗口期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以致陷入疫情全球大流行,甚至一些国家陷入比此前中国更恶劣的抗疫局面?知名医学杂志《柳叶刀》主编理查德·霍顿近日表示:“在1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我们就知道疫情会到来,中国疫情所传递出的信息非常清楚。”他认为一些国家浪费了大量时间,应虚心反思一下自己有哪些失误。在中国出现疫情之后的两个月内,一些国家迟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导致疫情在短时间内迅速失控。显然,真正应该被“追责”的,恰恰是那些罔顾民众生命与健康的国家机器。

四、“甩锅”文化彰显西方傲慢和政治肮脏

由于对新冠病毒的怠慢和严重误判,西方国家已经为他们的傲慢与偏见付出了惨重代价。例如,在1月3日即收到第一个冠状病毒正式通知之后的近2个月里,美国总统特朗普多次发表诸如“病例将很快降为零”、“病毒不久将神奇般消失”之类的毫无根据的断言。为掩盖自己的过失,转移民众视线、推卸责任成为某些政客的不二选择。例如,美国总统特朗普、国务卿蓬佩奥不顾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的官方命名决定,多次公开将新冠病毒称为“中国病毒”、“武汉病毒”;一些欧美政客反复指责中国“隐瞒实际感染数量、传播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实信息”。近日,特朗普又将枪口对准了世卫组织,认为“他们几个月前就该发出警告了”、“是他们犯了错误”,并表示将考虑暂停对世卫组织的资助。美国参议员里克·斯科特还曾大放厥词,称“世卫组织偏袒中方”,在关键的疫情信息方面有所隐瞒,以至于让美国损失惨重。诚如美国明尼苏达州一位副州长直言,“在我们国家的历史中,存在一个明显的模式,在不稳定和艰难时期,歧视现象会不断增加,需要找人来背锅(去责备)。”

五、操纵民意、转移视线、推卸责任行为卑劣

上行下效,在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和舆论导向下,一些别有用心的组织或个人也开始跟风蹭热点、博眼球,试图以各种毫无根据的恶意揣测为由对中国发起滥诉。例如,一家美国律所借口疫情起诉中国,要求中国政府赔偿;一家印度机构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申诉,主张此次新冠病毒是中国面向全球的病毒战,理由是疫情在中国受控,却在他国失控;一家英国智库声称“中国违反《国际卫生条例》,对新冠病毒扩散负有责任”,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对中国提起诉讼,索赔额可高达3510亿英镑。该报告还列举了10种对中国提起诉讼的法律途径,涉及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世界贸易组织、双边投资条约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六、历史将客观公正评价功过是非

西方某些政客或组织的卑劣甩锅行径,将面临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拷问。一方面,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个别政客或组织的极端言行,并不能代表西方的主流。相反,绝大多数人的眼睛是雪亮的,历史也将客观公正地评价本次疫情中的功过是非。另一方面,不负责任的言行,也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因西方国家抗击疫情不力而导致不可估量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某些政客的不当种族主义言论对针对亚裔的伤害,污名化中国以及滥诉行为给受害者所带来的财产及名誉权损失,均可以在国内法和国际法框架下寻求相应的法律追偿。

七、疫后国内诉讼恐将数量庞大、良法应该有效阻止滥诉

就国内法上的救济手段而言,理论上至少存在如下可能:(1)外国人告外国政府。受疫情影响国家的本国公民可提起诉讼,比如认为政府疫情控制不力而要求信息公开,因疫情控制措施导致人身权、财产权损失而主张损害赔偿等。(2)中国人告外国政府。因所在国疫情控制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中国人,比如海外经营的企业、海外留学的中国学生等。当然,也存在外国人告中国政府、甚至中国人告中国政府的可能性。以上救济手段能否有效,尚取决于诸多的法律因素,如证据的充分性、因果关系的证成、不可抗力的认定、国家豁免的态度等。但是,法律仅保护合法的诉权。如前文所举美国律所起诉中国的行为,从诉状内容来看,其起诉明显缺乏证据,是一种典型的滥诉。而对于滥诉,很多国家的法律也是有相应制裁措施的,例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中就存在“R-11”条款,可对滥诉进行惩罚。我国最高院也多次发布司法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

八、积极筹划克制期后的国际法救济

就国际法上的救济手段而言,前述英国智库报告所列举的诸如诉诸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世界贸易组织、双边投资条约等路径,理论上来说其他国家同样可以善加利用。比如,某些国家在中国示警在前、WHO及时宣布疫情大流行的情况下仍疏于防控导致疫情扩散,存在违反国际法的嫌疑,如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可根据《联合国国家责任公约草案》、《国际卫生条例》等国际文件追究其国家责任;针对某些国家滥用海关检验检疫措施不当限制贸易的行为,根据WTO《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协定》提起争端解决程序;国际投资仲裁中也存在通过反诉追究投资者滥诉对东道国所造成名誉损失的案例。就人权保护而言,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关于尽最大努力“预防”、“控制”传染病的规定,可以考虑通过人权理事会申诉机制追究某些国家对疫情防控不力的责任;就发生在西方国家针对亚裔的一些种族主义歧视言论,以及限制老人使用呼吸机的行为,则涉嫌违反《公约》克减最低限度权利以及反对歧视等项义务,亦可通过书面申诉提请注意。当前,各国正处于防控疫情的关键期,暂时克制起诉是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但并不意味着今后不会秋后算账。

九、团结合作、共克时艰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蔓延和扩散,特别是欧美一些国家形势严峻,各国人民都在一致呼吁要加强团结和合作,共同应对疫情。正如联合国秘书长所言:“世界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公共卫生危机,我们应相信科学、采信事实,采取前所未有的个人、国家和国际行动。”任何时候,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随便地评判、裁判其他国家应对疫情的法律责任。污蔑抹黑,甩锅推责,任意、任性地对其他国家进行指责,不仅会浪费更多的时间,造成更多生命的损失,也将会面临道义和法律上的双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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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缩略版发表于中国网,访问网址:http://opinion.china.com.cn/opinion_46_220746.html?from=single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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