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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会议】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总则》主题研讨会成功召开

2017-04-14 16:48

2017年4月6日晚19时,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总则》主题研讨会在我校法学院120报告厅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民商法研究生各党支部联合举办,武汉大学法学院张善斌副教授和张素华教授轮流主持本次研讨会并做主题发言,本次会议的主题发言人还有法学院杨巍副教授、罗昆副教授、余立力副教授,法学院孟勤国教授为会议作总结点评,武汉大学法学院南玉梅老师、班小辉老师、袁康老师、张琼老师以及众多研究生、本科生参与了本次研讨。

1.民法总则建议稿和时效制度

会议第一单元主题为“民法总则建议稿和时效制度”,由法学院张善斌副教授主持。发言人为张素华教授、杨巍副教授,由罗昆副教授和余立力副教授进行与谈评议。

张素华 教授——主题:《民法总则》立法建议稿

张素华教授以“《民法总则》立法建议稿”为主题发言,就其立法建议稿被采纳的部分做了简要说明,着重指出未被《民法总则》采纳的若干制度遗憾,如法律适用的原则、诚信原则立法上的重叠性,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监护原则的先后适用顺序、法人分类、个人信息权的完善,并在江平教授评新《民法总则》“继受有余、创新不足”的基础上,增加提出“宣示有余、规则不足”、“固执有余、兼听不足”的总结性评价。在成年监护问题上,张素华教授认为监护制度与护理制度应严格区分,成年监护制度的落地尚需诸多配套制度。据悉,张素华教授编写的“《民法总则》建议稿”一书已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

杨巍 副教授——主题:《民法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的进步与不足

杨巍副教授的发言题目为《民法总则》中“诉讼时效”的进步与不足,他在发言中从第188条至199条逐条论述了诉讼时效的期限、短期时效、抗辩权发生主义等问题,并从历史背景和比较法角度批判了《民法总则》继续沿用的诉讼时效延长制度,并对第190条新规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提出否定性意见。杨老师进一步指出,诉讼时效一章应对从权利诉讼时效和抵销权的效力等问题作出补充规定,而无需专列条文规定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学院余立力副教授和罗昆副教授对于两位发言人的观点进行了针对性的评议。余老师就《民法总则》的颁布指出,民法法典化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对于《民法总则》中没有规定法理作为民法渊源,他认为民法基本原则便是一种法理;总则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虽是特色,但仅仅依靠民法予以保护是不够的。罗老师发表了三点看法:第一,立法过程中的争议和问题并不会随着民法总则的出台全都当然消失和解决。第二,既有的争议和不足应该分类对待,价值判断层面的争议应该暂时搁置;立法技术方面的缺陷将来制定民法典时要力求改正;少数明显有悖于法理的错误规定应该在实施前通过解释和特别法立法等措施及时化解。第三,当务之急是尊重现实、正视问题,多做有建设性意义的工作,不止要指出民法总则的不足,更重要的是研究和讨论弥补现有明显不足、解决相关明显缺陷的办法。

2.《民法总则》主体制度

会议第二单元主题为“《民法总则》主体制度”,由法学院张素华教授主持。发言人为罗昆副教授、余立力副教授和张善斌副教授,由杨巍副教授进行与谈评议。

罗昆 副教授——主题:民事主体中的法人制度

罗昆副教授发言的题目是“民事主体中的法人制度”,就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法人分类问题,他认为这本质上是一个法典体系编排的形式问题,应由法人制度的内容所决定并反作用于内容的表达。具体而言,现有法人分类体系客观上造成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社团法人在组织架构规则上的重复,还不知不觉中将财团法人(捐助法人)的类型限于公益法人和宗教法人,导致中间目的和为特定私人利益目的的财团法人缺乏设立依据,这一问题只能通过信托制度勉强解决。就民法总则第93条规定捐助法人设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问题,他认为此种组织架构明显有悖于民法理论中财团法人为他律法人,只设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常识,由此带来的问题亟需在民法总则施行前解决。罗老师从解释论的角度对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权做了说明,从立法论的角度对《基金会管理条例》提出修改建议:理事会无权修改捐助章程,无权决定基金会的关停并转等重大事项,理事会的职权仅限于一般事务的决议权和重大事项的提议权。

余立力 副教授——主题:两户制度

余立力副教授以“两户制度”为发言主题,对于两户制度的存废,余老师持中立意见。但他认为《民法总则》继续保留两户制度主要原因在于,其一是政治上的考量,两户作为改革开放的成果不能轻易抛弃;其二,两户有其存在的现实需求,个体户制度可以促进个人灵活就业,赋予民事主体多种选择的余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巩固集体经济,符合中国农村的具体实际。同时,他也指出单从《民法总则》的具体规定来看,两户制度的规定在立法上并无长进,内容仍然比较空洞。在具体法律适用上,对于个体工商户,不能拘泥于户的桎梏,还是要考虑依实际情况准用关于自然人,个人合伙的规定。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则应坚持户的概念,将来可以考虑确认家或者户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张善斌副教授——主题: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定位

张善斌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定位”。就权利能力问题,张老师解读了《民法总则》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介绍了学界关于权利能力的不同观点以及域外不同立法模式;总结了《民法总则》关于权利能力规定的进步,剖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比如运用表格对比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具体比较,指出应赋予非法人组织权利能力。通过对司法实践和域外立法的考察指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规定没有必要。张老师细地总结了民法学界对权利能力的界定,同时对26部民法典中权利能力的域外立法模式进行了归纳梳理,提出对于我国权利能力立法思路的质疑。

杨巍老师针对以上老师的发言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第一,他对法人制度在《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价值还存在疑问,因为单行法已经有比较详细规定,如果总则只是一个提炼那应当越简明越好。第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与民法总则的关系还需要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明确。

3.总结评议

孟勤国教授——司法适用要尊重成文法的价值,学术研究应当有批判性思维

会议最后由孟勤国教授进行了总结点评,对于《民法总则》,他认为尽管还存在若干不足,但成文法的权威还是要予以维护,尤其是司法适用对成文法的尊重,但学术研究应当有批判性思维。他指出,本次研讨会厘清了许多问题,发言人提出了很多有意义的观点,对民法总则立法、其他单行法的制定以及民法学的进一步研究具有重大意义,同时通过研讨会这种沟通形式,将各位学者的观点意见进行分享交流,有利于推动学术研究的进步。

《民法总则》的颁布是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本次研讨会的初衷也是希望大家可以深入探讨《民法总则》条文的实质内涵,交流碰撞,凝聚共识,迎接《民法总则》的实施,本次研讨会在与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圆满成功。

稿件来源:武汉大学法学院(摄影、供稿人: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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