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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会议】“经济法30人论坛”第三期

2016-11-25 11:00

2016年11月20日,由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承办、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经济法30人论坛第三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研讨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召开。

来自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工商局、湖北省物价局、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安徽大学、暨南大学、南京财经大学、中石油昆仑燃气集团、武汉开源控股公司、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等多个单位的近四十名实务官员和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参研讨,会议邀请到武汉大学教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漆多俊先生,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专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前主任、商务部反垄断局首任局长尚明先生,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国务院法制办安宁处长、国家发改委竞争政策处王火旺处长、湖北省物价局反垄断处陈仿文处长、湖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朱亚萍局长等著名学者和杰出执法官员。本次会议共设四个单元,主要围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础理论与实施、当前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所面临的任务与困境和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等几个方面进行展开。

会议由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孙晋教授主持。

第一单元为会议主旨演讲,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漆多俊教授以“国家投资政策与竞争政策孰优”为题,从经济法三三制理论切入进行论述,他认为,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两种方式都很重要,要根据国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要发展成成熟的市场经济,产业政策必须服从于竞争政策,并且一定要以经济法三构成理论为指导。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咨询组专家尚明局长从实务结合理论角度出发,他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属于顶层设计中的顶层,有利于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保证市场协调发展。他指出,竞争政策不是从来就有的,产业政策应当适度实施,两者不是对立关系,我国要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其后,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就我国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发表看法,他说,结合当前世界各国的发展来看,我国这项制度的出台已经表明了我国在顶层设计取得很大进步,虽然该制度现阶段尚存在不足,但是学术界应该保持一个积极乐观的态度去对待。最后,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王全兴教授从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出发,对我国国企改革中存在的用工不公平的现象进行了充分的论述,从侧面证明了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

第二单元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础理论与实施”为主题展开研讨,暨南大学郭宗杰教授主持本单元。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竞争政策处王火旺处长作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起草者,他指出,自我审查和第三方审查不是对立的关系,目前自我审查模式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相适应、相连接,与反垄断相关人员的法律素质相适应。他进一步指出,未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模式为全面的自我审查加上选择性的第三方审查。湖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朱亚萍局长从监管的角度出发,她认为,当前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阻碍了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但是这些政策还是有合理之处的,不能全盘否定其积极的方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地实施有很多工作要做,工商部门将推动统一开放的市场竞争政策。随后,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李丽副教授从与欧盟国家援助制度比较的视角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她认为,真正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需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和外部监督,要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在《反垄断法》中,在《反垄断法》中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健教授认为,该制度优缺点并存,并从修订基本准则、竞争主管机关为主导的增量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设立独立竞争政策机构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胜利教授指出,自我审查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核心机制。只有经过审查,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自我审查才具有意义,审查过程才算完整,但是也应当通过一系列措施监督保障自我审查有效实施。

第三单元以“当前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所面临的任务与困境”为主题进行论述,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宁立志教授主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干部、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蓝澜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用详实的数据对国有企业补贴引发的不公平竞争问题进行了阐述。她认为,目前国有企业在经营中仍享受着诸多的不当竞争优势,尤以国有企业补贴为甚。正确理顺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关系,重塑国有亏损企业补贴新格局是打破这种困局的关键。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常健教授从供给侧改革视阈下农村金融法律的发展为视角对当前涉农金融改革发表个人看法,常健教授从农民实际的金融需求、农村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角度进行论述,并表达了他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期盼。中南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李国海教授从域外实践和经验角度对反垄断法适用于国企的问题进行论述。他提到,一些法域实践中,国企排除适用除外的理由包含了效率、公平以及坚持竞争中立的考虑,并认为,国有企业豁免情形在各国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从实际国情出发,加强我国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武汉开源控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翟孟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党建内嵌于公司治理出现的新问题和员工分层持股计划进行了发言,他认为,在现阶段的国企混改道路上更加需要根据企业的性质和盈利模式区别对待,设计不同的员工持股实现之路径。

孙晋教授主持了第四单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推动国企深化改革”主题的研讨。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安宁处长对供给侧改革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了分析论证,他认为公平竞争审查起步符合我国的发展状况,该制度能够避免产生“僵尸企业”,为供给侧改革提供原动力。湖北省物价局反垄断处

陈仿文处长以“反垄断执法推动天然气企业创新发展”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以其主办的一系列在全国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反垄断执法案例入手,指出破除垄断封闭、打开市场大门、破除垄断同盟、破除垄断支配、破除地方保护等方面是反垄断执法中的的关键阻碍,需要得到妥善解决。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公司总会计师胥有东先生对企业合规经营进行了论述,他认为,企业应该转变观念,适应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此产生内生动力促进企业改革,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实现企业经营效益和维护市场竞争提升消费者福利的双赢。暨南大学产业经济研究院陈林教授以《反垄断法》第五章作为切入点,对竞争审查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同时结合各方学者观点和地方政府的举措发表个人看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桂清副教授以“央企合并的公平竞争审查与经营者集中审查”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指出,目前央企合并呈现出规模巨大的特点,导致行业竞争重组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寡占、独占的局面;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标准、内容、程序和政府不一样,若两者发生冲突是遵从政府标准还是独立判断,需要谨慎判断。

闭幕式由武汉大学熊伟教授主持。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总结了国企改革问题,国企地位的认定是重新认识还是把已有的模糊认识明确化,如何定位需要考量中国特色和市场竞争的需要。他还提出了供给侧改革、公平竞争审查、国企客体改变的国企深化改革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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